期货保证金管理迎新规

  证监会发文表示,为适应期货市场法规建造及事务发展需求,加强对期货保证金关闭运转的办理,对《期货生意公司保证金关闭办理暂行方法》(证监期货字〔2004〕45 号,以下简称《方法》)进行了修订。 对于此次方法修订,证监会表示首要源于以下原因: 一是与现行法规规章不相适应。包含《方法》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规规定、事务现状和监管实践不相一致,需求加以协调。 二是与强化存管银行职责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时有被有权机关不规范冻结的情况,成为困扰公司事务正常运转的一大难题。 三是与期货市场开放不相适应。近年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脚步逐步加快,但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参与主体尚未在规则中明确归入保证金关闭圈办理,需求加以补充完善。 关于资金运转。保证金能够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组织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关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关闭圈内划转,关闭运转。 此外,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生意事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生意事务的,存放期货保证金及期权保证金、权力金和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与存放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隔离办理,不得彼此划转资金。